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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厅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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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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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文化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厅设立由厅长任组长,厅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厅机关政务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厅政务公开工作;

  (二)拟定厅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

  (四)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每季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听取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 文化厅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 由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文化事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涉及社会文化发展和公众文化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五)国家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院(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展览馆、大剧院等面向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

  (六) 厅机关直接实施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理结果以及监督电话等;

  (七)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八)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厅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承办处室和单位提出公开建议,一般信息经分管厅长审核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后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 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结果等;

  (二)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机关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各职能处室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 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承办处室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 该项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二) 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 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 不属于厅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厅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在2天内转交给机关处室或单位办理。各单位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上述部门转交申请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情况建立台帐,便于年底统计。

  第四章 内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内部应当增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干部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

  下列事项在机关内部公开:

  (一) 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 机关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三) 机关人事任免、干部交流情况;

  (四) 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工资调整情况;

  (五) 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处室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和厅长审核同意后公开。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自身情况和信息内容,机关采取的政务公开方式有网上发布,报刊刊登,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厅办公地点设立电子屏、公开栏、宣传手册等。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推进实施网上服务项目,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六条 机关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咨询、论证以及邀请公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机关应当开通咨询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群众咨询,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 监督与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严格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年度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依照职责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公开信息事宜的,可以向厅监察室投诉,由监察室督促相关处室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2013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赵建华 高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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