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文化厅信息,规范厅机关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内政办发〔2015〕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文化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按规定受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条 文化厅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文化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文化厅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文化厅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向文化厅申请获取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文化厅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向文化厅当面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文化厅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函、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站提交。申请人登录文化厅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共同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二)申请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文号、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准确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能准确描述的,可以向文化厅咨询;
(三)申请的用途;
(四)对文化厅答复及提供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如需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出示。
第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文化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文化厅予以更正。文化厅有权更正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会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文化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文化厅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文化厅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信息的申请后,需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拟提供的信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文化厅向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文化厅申请获取信息事宜,参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文化厅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和初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填写不完备或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文化厅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作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文化厅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逾期未作相应调整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申请,文化厅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合并处理,申请人逾期未作相应调整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后,能够当场答复的,需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文化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如需申请人补正申请表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当日,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文化厅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文化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需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文化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文化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另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文化厅以收到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文化厅需做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办理期限。
(三)申请人通过文化厅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的,自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文化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二)经审查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五)依法不属于文化厅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经沟通确认后再作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信息中涉及其他事项的,根据下列情况区分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移交自治区档案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二)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一般性政策咨询,了解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复议等具体工作进展情况,或者要求提供具体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等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重复答复;
(五)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六)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文化厅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文化厅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文化厅可以依申请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需向文化厅提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面证据和依据,文化厅审核后认为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的,需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文化厅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文化厅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文化厅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文化厅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文化厅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申请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文化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文化厅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及时更新文化厅信息公开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将申请情况记录存档,做好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并公布当年受理申请的数量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对所承担答复任务的处室要做好指导和督查工作,对工作推诿、工作不力以及未能按时交办的相关负责人,要予以追责。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要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文化厅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化厅2013年10月18日印发的《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政务公开制度》(内文办字〔2013〕98号)中涉及的依申请公开相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