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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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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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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

序 言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内蒙古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草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促进内蒙古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稳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地区综合实力、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十一五”时期,全区文化工作紧紧围绕建设民族文化大区这一战略目标,大力实施重点文化建设工程,文化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公共文化投入逐年增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送书送戏下乡、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文化惠民工程全面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文艺创作日益活跃,生产出一批反映时代精神、弘扬民族文化的精品力作,140多部作品荣获国家级奖项,草原文化节、乌兰牧骑艺术节等文化活动成为品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圆满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首次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元上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蒙古族长调、呼麦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文化市场繁荣有序,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涌现出一批有较强实力的文化企业;大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对外文化交流成果显著,草原文化影响力日益扩大。

同时,全区文化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文化事业投入偏少,比例偏低;地区文化发展不平衡,城乡文化建设差距拉大;文化产业基础薄弱,总量偏小;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相对滞后,作品质量不高;文化遗产保护难度增大,开发利用不足。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自治区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文化建设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接“十一五”时期自治区文化发展的强劲势头,必须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转变文化发展方式,加快文化建设和发展步伐,实现由民族文化大区向民族文化强区的跨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条件。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繁荣民族艺术,弘扬优秀文化,提高各族群众文化素质,不断增强我区文化软实力,努力建设民族文化强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发挥好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

2、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推进文化建设向基层倾斜,着力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坚持民族特色。从文化区情出发,坚持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充分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打造草原文化品牌,不断提升草原文化软实力,走出一条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文化发展之路。

4、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科学化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凝聚力。

5、坚持统筹兼顾。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统筹城乡、区域文化发展,大力优化文化发展布局和结构。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努力实现文化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6、坚持重在建设。以繁荣发展为目的,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持之以恒地推动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扎扎实实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三)发展目标

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基本建立,推动全区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艺创作生产体系日益完善,力争使舞台艺术创作的数量和质量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省区位居前列;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推动元上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取得成功,提高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水平,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得到抢救和保护对外文化交流有新进步,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满活力,文化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推动内蒙古建设成为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人才荟萃、文化实力雄厚的民族文化强区。

二、全面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按照 “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大力推进重大标志性文化工程建设,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3211”计划,基本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盟市“三馆”(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和旗县“两馆”(图书馆、文化馆)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全部完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建设和内容建设,建设嘎查村(社区)文化室。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全区五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联通。“十二五”期末,建成盟市三馆,旗县两馆,一乡一站,一村(社区)一室,覆盖城乡的五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表1

内蒙古民族艺术博物馆

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美术馆等场馆。计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盟市级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建设

  根据国家2008年下达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除鄂尔多斯、赤峰市外,12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拟建总面积104291平方米, 12个地市级群艺馆拟建总面积121088平方米。除包头、通辽、赤峰市博物馆达到标准外,其余11个盟市拟建总面积108957平方米。

旗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

根据国家2008年下达的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建设标准,对全区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的45个旗县级图书馆和86个旗县级文化馆进行改扩建。从2009年开始维修改造。2011、2012年需完成其余的23个图书馆和43个文化馆的改造。到2015年,全区文化馆建设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全区100%公共图书馆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标准。

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嘎查(社区)文化室建设

  全部完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十二五” 期末,实现一乡一站、一村(社区)一室的标准化建设任务。

盟市、旗县剧场和乡镇小剧场或露天舞台建设

全区各盟市、各旗县都要建有剧场。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430多个乡镇,建设小剧场或露天舞台,为各级各类艺术团体下乡演出和当地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创造条件。

基层乌兰牧骑排练厅改扩建

对保留的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13个乌兰牧骑排练场所进行改造。改造后每个排练厅不低于300平方米。

  此外,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加强群艺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纪念馆、广播电视台(站)、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点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共享互通水平,加大文化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的力度,促进公共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重点文化工程

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坚持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并重,继续实公益性文化机构免费开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十二五” 期末,圆满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表2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管理和监控工程

以内蒙古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支中心为依托,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数字化管理和监控平台,对全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和单位进行管理和监控、统计、分析和评比考核。

公益文化机构免费开放工程

拟对120座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实施免费开放,逐步实施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提供参观、阅览、培训、展览等基本服务。

文化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工程

按照“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原则,健全文化资源共享工程网络建设。全面整合、开发和建设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数字资源库,地方资源总量不少于10T,初步形成规模。

流动文化服务工程

为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配备多功能的流动文化服务车,开展政策宣传、文艺演出、展览、科普宣传、图书借阅等服务。

送戏下乡工程

每年自治区三级艺术院团下乡公益演出5000场以上,乌兰牧骑为农牧民群众演出100场以上。

群众文化活动工程

以村嘎查、社区为重点,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每年至少举办全区性大型活动2-3 次、培训班2次;盟市级群众艺术馆每年至少举办大型活动2次、培训班1-2次;旗县区文化馆每年举办大中型活动2次、培训班1次;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至少举办较大规模活动2次。繁荣农村牧区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军营文化。

(三)群众文化活动

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提高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建设水平,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搭建群众文化艺术展示平台,举办以群众性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为内容的文化活动和农牧民文化节、社区文化节。支持群众依法兴办文化团体、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载体和文化样式,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繁荣民族舞台艺术创作

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立足发展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加强对文艺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激发文化创作生产活力,每年打造3台以上优秀剧(节)目,5年推出、推荐15台优秀剧(节)目,推选2台入围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和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使我区的舞台艺术创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一)制定文艺创作规划,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围绕重点剧(节)目创作和精品生产,制定科学合理的舞台艺术创作规划,明确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不断拓展舞台艺术创作的题材体裁,注重现实题材创作,抓好农村题材、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创作;以民族舞剧、地方戏曲等丰富多彩的艺术表现形式,高科技的舞台艺术表现手段,着力打造推出一批充分体现地区发展成就的优秀艺术作品。建立健全全区舞台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的政策保障机制、科学决策机制、客观评价机制和创新发展机制,建立剧本稿酬制度、新创剧目修改加工制度,营造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表演团体管理,提高演出质量和水平。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在宏观指导、全面监督、提供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乌兰牧骑工作的意见》,制定《乌兰牧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新时期乌兰牧骑工作。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专业艺术院团评估管理办法》,每三年对全区专业艺术院团进行一次评估,实行评估定级、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区和盟市艺术院团的引导作用。

(三)健全文艺演出制度,深化艺术赛事和品牌活动。坚持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盘活已有保留剧目,建立优秀保留剧目上演制度、演出季制度。成立内蒙古演出行业协会,组建内蒙古演出院线联盟,积极推出和引进优秀剧(节)目,开拓和繁荣区内外演出市场。全区艺术表演团体每年都要下基层进行公益演出。引导和支持各盟市举办的艺术节庆活动。定期举办全区舞蹈、声乐、器乐、戏剧(包括小型作品)等专业性比赛,举办乌兰牧骑艺术节和全区二人台艺术节,推广优秀艺术作品和培养、发现优秀艺术人才,繁荣发展舞台艺术。通过组织巡演、高雅艺术进校园、低票价运营、演出交易会等办法,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优秀艺术作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强理论研究和职业教育,引导文化产品健康发展。坚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积极、宽松和谐的氛围,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讨论,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发展,推动观念、内容、风格、流派积极创新。开展优秀剧目评论、乌兰牧骑建设理论研究、草原文化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理论研究,加强艺术评论、艺术理论研究与创作领域的衔接与交流,使艺术评论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及时转化为艺术创作生产力,充分发挥好理论研究和艺术批评的积极引导作用。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建立艺术档案数字库。争取国家级艺术研究课题,完成自治区级艺术研究课题。加大文化系统所属中等艺术职业学校改革力度,推动艺术专业创新,加强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四、大力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

贯彻“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抓好一批重点保护项目,建设一批考古遗址公园,完善特色博物馆建设体系,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落实保护机制和具体措施,实施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科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优秀民族文化成为新时代鼓舞各族人民群众前进的精神力量。

(一)重点保护和维修建设项目

1、元上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2012年,全面完成元上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建成1座元上都遗址博物馆,维修保护元上都明德门、大安阁、穆清阁等遗址,实施全面的保护展示,推动元上都遗址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2、推动辽代大遗址群和阴山岩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开展保护规划编制、遗址博物馆建设、地方法规制定、考古研究等工作,力争使上述两项遗址列入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做好基础工作,申报成吉思汗祭典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3、历代长城保护项目。实施勘测、规划设计工程,对42段200公里重点地段进行抢险加固;对7400公里长城实施围封、保护;在1.2万公里的长城沿线,树立1000处长城保护标志,并组建基层长城保护看护队伍。

4、古建筑及纪念建筑的保护维修。对我区100处古建筑及纪念建筑、特别是明清古建筑进行勘察、测绘,建立项目库,制定保护方案;对清代将军衙署、公主府、美岱召、汇宗寺、贝子庙等30多处建筑进行抢救性保护维修。

5、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馆所库存重要文物的保护管理。树立保护标志,对全区7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315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树立保护标志,达到依法保护和管理的目标。建立保护档案,对我区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馆所库存重要文物,全部建立保护档案,及相应的档案室及配套设备设施,为文物保护信息库建设奠定基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

6、文物安全防范工程。对全区100个文物大遗址安装100套“草原神灯”安全保卫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建立与公安、海关、工商联动的文物保护机制及相应的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对盗掘、倒卖、破坏文物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使盗掘破坏文物遗址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考古研究工作

做好高速公路、铁路、水库、煤田、电厂等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保护工作。加强大遗址考古、边疆考古、涉外考古工作。结合草原文化研究等国家级、自治区级重大科研课题,开展考古发掘研究和文物保护研究以及文物保护、修复及文物鉴定工作。加强文物考古机构、田野考古工作站、文物保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特色博物馆体系建设

形成以内蒙古博物院为龙头,以盟市博物馆为骨干,以旗县博物馆为基础,以民营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使全区各级博物馆达到130座左右。

1、地市级博物馆及重点旗县博物馆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区14个地市级博物馆和45个重点旗县博物馆建设,使库房、环境、安防、消防、展览及观众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和改善。

2、人口较少民族博物馆建设。在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额尔古纳市、根河市、扎兰屯市、锡林郭勒盟镶黄旗等旗县(市)以及部分猎民乡,筹建和改扩建民族博物馆,加强内部设施建设,提升博物馆展览服务水平。

3、文物征集。依托内蒙古博物院、内蒙古将军衙署博物院及地市级博物馆,进一步加强文物征集,充实馆藏文物,丰富博物馆展览内容,提升展览质量和特色。

(四)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根据我区大遗址分布状况,逐步建设元上都遗址、辽上京遗址、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居延遗址、二道井子遗址、秦直道遗址、十二连城遗址、大窑文化遗址、红山文化遗址、集宁路遗址、净州路遗址、环岱海遗址、萨拉乌苏遗址、嘎仙洞遗址、丰州城遗址、阿尔寨石窟遗址、燕家梁遗址、新忽热古城遗址、哈克文化遗址、南宝力皋吐遗址等20多处考古遗址公园。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完善名录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整理、研究普查资料,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形成世界、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六级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自治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在盟市级以上城市建设5-10个综合非遗馆。

2、落实各级名录保护机制和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科学的保护和监督检查机制。参照国家标准,每年对30%的自治区级项目实施保护,其中自治区人口较少民族项目不得少于10%。“十二五”时期,力争完成抢救保护濒危项目25 — 35项。设立“自治区级抢救和保护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做好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继续做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命名和保护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每两年申报和认定一批自治区级传承人。对项目濒危、传承链条即将断裂、年老体弱的传承人采取抢救性记录措施。对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学艺者实施助学、奖学措施。

3、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审批和命名程序。争取在“十二五”期间,申报命名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一个国家级民族文化生态区。

4、建立与蒙古、俄罗斯布里亚特、图瓦、卡尔梅克等蒙古族传统文化遗产分布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在蒙古族长调民歌联合保护经验基础上,组织成立蒙古族传统文化遗产分布国家联合工作委员会。

6、文化遗产宣传工作

利用“文化遗产日”、“草原文化遗产日”,深入挖掘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力度。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加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内容,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研究基地建设。

五、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依托民族文化资源,改造提升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极具活力和潜力的新兴文化产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培育重点企业,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演艺业、文化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艺术设计业、网络文化业和数字文化服务业十一个门类各培育一批自治区级骨干领军企业,打造文化企业主力军团队。同时,在现有21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基础上,再培育19家,建成40家以上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依托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文化产业园区,进一步聚集文化产业资金、技术及创意。

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文化产业和繁荣文化市场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加强和改进服务、管理。在全区基本建成区域布局合理、重点项目突出、市场主体多元、新型业态崛起、企业实力倍增、品牌效益显著、民族地区特色鲜明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二)突出地方文化特色,优化文化产业布局。以“两圈一带多点”为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区域经济文化资源优势,打造文化产业富集区,辐射带动周边和全区文化产业发展。

 “两圈”: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为中心区域,以蒙元文化、昭君文化、敕勒川文化、成吉思汗文化为依托,优先实施呼包鄂文化产业一体化,重点发展以演艺、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动漫游戏为主导的文化产业特色区域。以赤峰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为中心区域,以红山文化、辽文化、科尔沁文化、察哈尔文化、蒙元文化为依托,建设以文化会展、文艺演出、文化旅游、巴林石、工艺美术品为主导的文化产业特色区域。

“一带”:以呼伦贝尔市—兴安盟为一带,突出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民族民俗文化和异域风情资源,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生态文化旅游胜地、休闲度假胜地和冰雪运动中心,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文化会展业、文艺演出业、工艺美术品业及多元特色产业。

“多点”:以巴彦淖尔、乌海、阿拉善盟、满洲里、二连浩特为点状开发区域,重点做好特色文化产业。

(三)发掘优秀文化资源,实施特色剧场建设工程。鼓励发展民族歌舞、蒙派杂技、民族曲艺、二人台、无伴奏合唱等特色演出项目,打造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优秀经典商演剧目,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项目支持力度,培育知名品牌。支持文艺院团建设演出基地、特色小剧场、演出场所,在每个盟市中心城市建设1-2家特色演出小剧场,成为歌舞艺术展演和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平台。

(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和文化业态,健全文化产业体系。重点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实施原创民族动漫扶持工程,建设自治区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对重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项目的支持。“十二五”期末,全区培育10家年生产能力350分钟以上的重点动漫企业,建成1个自治区级动漫产业园区。提升网络文化产品的原创水平和文化品位,发展以数字生产、网络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数字内容产业,支持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

(五)促进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延伸文化产业链。大力发展会展业,支持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文化会展活动,鼓励专业化、特色化的文化产品展示活动。扶持文化旅游结合发展效益好的典型项目,促进文化资源的有效转化和整合。重点打造全区文化与旅游项目交易会和工艺美术创新作品大赛(精品展)两项活动,支持文艺演出团体、工艺品企业与文化旅游景点结合发展。推动文化产业与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六)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抓好文化对外贸易。完善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的政策措施,积极培养和大力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经纪商开展合作。重点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民族文化品牌,培育10家文化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外文化贸易,开拓国际文化市场。

(七)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要创新商业模式,拓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开拓特色文化市场,扩大文化服务消费,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提高基层文化消费水平,引导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鼓励在商业演出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价场次或门票,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不断改善消费条件,引导和刺激文化消费。

六、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

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完善综合文化行政责任主体。坚持主管主办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和退出政策,建立协调有序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提高管理效能,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一)完善文化市场运行体系。要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规范的艺术品经营市场,建立完善艺术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的保护,加快培育产权、信息、技术等要素市场,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打破条快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二)规范文化市场准入体系。加快文化市场诚信体系和核准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启动网吧连锁经营资格认定工作,引导网吧通过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加强文化市场主体和内容管理,大幅提高国产网络游戏、音乐及其他新兴高科技文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团体,扶持各类人才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定期组织民间演出经纪人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演出信息库,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服务。

(三)建立文化市场监管体系

1、扩展网吧监管平台的功能,将监管平台的管理、应用覆盖各个文化市场门类,建立演出市场监控系统、艺术品市场监控系统、电子游戏市场监控系统、网络文化市场监控系统,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2、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执法”的要求,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切实履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职责。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标志、执法文书,加快综合执法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七、继续推动草原文化“走出去”

以我区富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为纽带,加强央地合作,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渠道,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大我区民族文化“走出去”步伐,增强草原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加我区对外文化交流在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

(一)打造对外文化交流品牌。对我区文化、艺术、文物、非遗等适合对外文化交流的文化艺术资源分门别类建立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资源库,并与文化部“文通网”和“全国对外文化交流网”相衔接,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品牌做好基础工作。在继续打造无伴奏合唱、安达组合、蒙派杂技、蒙元文物等我区知名对外文化交流品牌的同时,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有潜力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加强指导,不断推出新的品牌项目深入挖掘和悉心研究我区具有浓郁民族和地区特色的文化潜力,与国家和国际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紧密衔接,在艺术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文物展览等方面打造一批知名对外文化交流品牌,带动我区民族文化艺术更多更好地“走出去”。

(二)积极参与草原文化对外宣传。按照艺术、非遗、文物等各个领域进行分类,制作内蒙古对外文化宣传册及音像资料。举办并参与重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积极推介并争取我区项目参加国家文化部组织的海外“欢乐春节”、国家文化年、中国文化节、对外合作考古发掘等国家文化活动,组织参加自治区政府在国外举办的内蒙古文化周活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以及世界各国特别是蒙古、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争取与3—5个国家在多个领域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草原文化的独特魅力,提升国际社会对内蒙古的认知和理解。

(三)加强民族对外文化贸易。根据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和特点,规范和促进我区民族文化对外贸易工作,不断挖掘和培育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外向型文化产品。同时在搭建贸易平台、做好信息服务、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加大力度,推动我区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走出去”。

八、推动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为文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加快推进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整合区直6个文艺院团的艺术资源,组建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实行事业体制、企业化管理,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使其成为全区艺术创作演出的主导力量各盟市都要贯彻落实中宣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按照“五个一批”的改革思路,深入推进文艺院团改革对转制院团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建设,改善排练和演出条件,采取政府采购、按场次补贴等方式,支持转制文艺院团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同时,推动转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育成为合格的演艺市场主体。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机制改革。着眼于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全面推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要明确服务职能,确定年度任务,实行量化管理,以服务范围及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社会公众的评价等内容为主要考核指标,定期对文化设施利用情况、公共文化服务效果、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考核财政投入的成效和效率,通过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基层群众参与管理。少数保留事业体制的国有文艺院团要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进行改革创新,改进政府投入,完善艺术生产机制,建立符合艺术表演团体特殊要求的人员退出机制和引进政策,疏通人员进口和出口,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三)加快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的关系。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体系,统一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注意发挥政府作用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关系,引导调动各方面力量推动文化发展。

(四)加快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充分运用高新技术,丰富文化艺术表现力,不断创新传统文化艺术的表现手段、形式和样式,以增强艺术的吸引力、感染力。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为重点,以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为平台,加快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和供给能力。加快发展数字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网上文化馆、网上剧院等。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运用,促进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优秀文化产品数字化、网络化传播,用新技术拓展文化服务空间、增强文化服务效果。充分运用高新技术,增强文化产业竞争力。一方面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同时,积极支持高科技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以高新技术的优势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优势。

九、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深入实施人才兴文战略,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加快培养造就德才兼备、锐意创新、结构合理、规模宏大的文化人才队伍。

(一)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各类文化人才培养。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人才建设工程,加快培养高层次拔尖人才、专业领军人才和民族文化代表人物。通过国际合作、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对口交流、挂职锻炼、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强对创作、导演、编导、舞美等短缺专业人才和年轻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依托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区内外高等院校等培训资源,加强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专业人员经常化培训制度,加强对艺术创作、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考古研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各类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建立长效培训制度,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专业,或者建立培训基地。抓紧培养善于开拓文化新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掌握现代技术的专门人才、懂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二)创新用人方式,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推行委任、聘任、选任、考任等多种任用方式,促进行政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完善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非公有制文化单位人员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同等对待。创新人才引进工作机制,采取剧目聘任、课题聘任、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面向全国范围选聘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重视发现和培养社会文化人才。积极吸收大中专院校优秀毕业生,建立人才储备制度,设立人才储备周转编制,采取“借脑引智”、引进“候鸟型”人才等柔性储备机制,实现为用而储,储用结合,保证人才的连续性。

(三)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贯彻中宣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县级两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专职人员编制,嘎查村明确相应人员负责。设立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对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报考文化部门公务员、相关专业研究生实行定向招录。重视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鼓励和扶持群众中涌现出的各类文化人才和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发挥作用。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形成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落实“十二五”文化建设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重要性,解放思想,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把本《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要把文化改革发展成效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细化文化改革发展成效的具体指标,包括文化投入增长幅度、文化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万人拥有公共文化机构数和千人公共文化设施拥有面积、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量、年度文艺作品创作数量、文物保护状况、非遗传承范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反映地区文化发展水平等,形成科学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制,重视文化发展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形成有利于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评价监督机制。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要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促检查。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建设等有关部门沟通,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文化建设与发展,为文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业务经费、购书经费、活动经费、下乡演出经费、对外交流和宣传经费等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图书馆年购书经费、群众艺术馆年业务经费、乡镇综合文化站年业务经费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采取政府购买、项目招标、以奖代补等方式,完善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方式。健全规范有效的公益文化事业筹资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兴办公益文化设施,赞助和捐赠公益文化事业。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政策,拓宽文化事业建设经费投入来源。

(三)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和任务,建立文化事业经费投入的正常稳定增长机制。制定有财力保证的、体现均等化原则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划,保证列入均等化规划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能获得稳定、可靠的财力支持。统一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的投入标准,设立调整系数,调整区域间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水平。进一步明确由地方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经费,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分担比例与当地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成本相适应,逐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差距

(四)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表3

专项资金名称

主要用途

1、场馆维修改造建设专项资金

用于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建设。

2、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对开放单位的门票收入减少部分、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等所需经费进行补贴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研、抢救、保护以及支持传承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等,对已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由自治区拨付保护经费,对自治区级传承人给予专项补贴。

4、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文物保护。

5、文物及艺术品征集专项资金

实施文物和艺术品征集项目,支持重点博物馆建设。

6、舞台艺术创作专项资金

舞台艺术作品剧本的评选奖励,重点剧目、精品剧目的打造以及优秀中青年舞台艺术人才培养等。

7、对外文化交流专项资金

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包装、打造、宣传以及获奖项目的再奖励等。

8、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和引导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9、文化市场管理专项资金

中央要求各省区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文化市场管理又增加了广电和新闻出版的内容,执法范围进一步扩大,执法责任和任务成倍增长,管理、执法经费严重短缺,很难满足正常的工作要求,亟需增加经费。

10、人才培养专项资金

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11、文化发展奖励资金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舞台艺术政府奖,对剧本创作、戏剧导演和获得国际国内重大艺术奖项的舞台艺术作品以及创编人员进行奖励;设立文物保护奖励专项经费,对荣获“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文物保护科研成果”、打击文物犯罪等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设立文化产业贡献奖和文化产品服务创新奖(星光奖),每年奖励优秀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最新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设立文化市场奖励专项经费,对执法中的优秀进行奖励;设立对外文化交流贡献奖。

(五)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制定自治区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完善文化产业领域的准入、融资、税收等各项扶持政策。对新兴文化产业、外向型文化产业和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产业项目,采取项目前期奖励、政府补助、贷款贴息、有偿使用等办法予以扶持。落实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文化部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继续实施政银合作,建立文化产业融资平台,支持自治区各级商业银行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提供优质优惠、高效便捷的中长期贷款、临时周转贷款、搭桥贷款、备用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出口信贷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六)加快文化立法。加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完善《图书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逐步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进程,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

 

 

 

 

 

 

 

责任编辑:赵建华 高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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