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是主管全区文化和文物事业的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文化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执行;拟定自治区文化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或对涉及文化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提出修正案,并依法提请自治区立法机关审议;协助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和投资方向,规划和指导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劳动人事政策,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布局调整;研究制定全区艺术创作规划,指导艺术生产和演出,组织协调全区性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不包括内蒙古美术馆)、展览馆业务建设,组织指导重大社会文化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宏观管理全区文物保护管理、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依据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制定艺术教育、成人教育、文化科研和文化艺术档案工作;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制定文化交流计划,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承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部门机构组成及人员情况
文化厅系统共计12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包括行政机关1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0个。
1、厅机关内设处室及人员情况
文化厅机关内设处室12个,即办公室(对外文化联络处)、人事处、财务处、艺术处、文化市场处、文化产业处、公共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文物管理处、博物馆处、机关党委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厅机关行政编制53人,在职人员44人,离休人员10人,退休人员52人。
2、所属单位及人员情况
11个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编制1524人,在职实有人数1234人,事业单位离休人员32人,退休人员749人。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行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能。编制人数10人,实有人数8人,退休2人。
(2)内蒙古博物院,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文物收藏和展览。现编制人数142人,实有人数132人,离休1人,退休49人。
(3)内蒙古图书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提供书刊、电子信息、阅览、自学等公共文化服务,兼有部分文化系统成人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编制184人,实有人数162人,离休3人,退休64人。
(4)内蒙古群众艺术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举办音乐、舞蹈、绘画等公益性群文活动,辅导各盟市群文工作。编制人数49人,实有人数44人,离休5人,退休28人。
(5)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文物考古发掘、勘探和研究。编制人数49人,实有人数47人,离休1人,退休20人。
(6)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研究、整理相关业务。编制人数25人,实有人数20人,离休1人,退休20人。
(7)内蒙古艺术研究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开展文学艺术理论研究及文化档案管理工作。编制人数38人,实有人数32人,离休3人,退休37人。
(8)内蒙古展览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举办公益性社会展览及其它展览活动。编制人数79人,实有人数72人,离休1人,退休42人。
(9)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电子政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文化信息及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编制人数18人,实有人数16人,退休8人。
(10)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及制作。编制人数12人,实有人数10人。
(11)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创作、演出、推广具有草原文化特色的艺术作品,繁荣发展舞剧、蒙古剧、歌剧、音乐剧、交响乐、民乐、歌舞、曲艺、二人台等艺术形式,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文艺活动,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编制人数918人,实有人数691人,离休17人,退休479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文化厅系统2017年总收入为37324.26万元,其中:预算收入总额为37135.6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88.66万元。预算收入总额37135.60万元,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拨款36515.00万元(含纳入预算非税收入1868.00万元、中央提前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1044.00万元)、事业收入459.06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50.00万元、其他收入111.54万元。
文化厅系统2017年总收入总额37324.26万元比2016年收入总额30336.30万元增加6987.96万元,增长23.03%,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自治区本级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中央提前下达专项资金和上年结转安排支出而增加。
(二)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文化厅系统2017年总支出为37324.26万元,其中:预算支出总额为37135.60万元,上年结转支出188.66万元。按照资金支出项目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支出21536.40万元(包含人员经费支出19323.94万元,公用经费支出2212.46万元),项目支出15737.86万元(包含中央提前下达专项资金1044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50.00万元。
文化厅系统2017年总支出总额37324.26万元比2016年总支出总额30336.30万元增加6987.96万元,增长23.03%,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自治区本级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中央提前下达专项资金和上年结转安排支出而增加。
(三)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1、2017年文化厅系统“三公经费”预算478.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62.40万元,公务接待费4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5.6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5.6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
2、2016年文化厅系统“三公经费”预算491.5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50.70万元,公务接待费54.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6.75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6.75万元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
3、2017年文化厅系统“三公经费”预算478.00万元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491.55万元减少13.55万元,下降2.7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增加11.70万元,主要是各单位按照2017年工作按照增加出国任务导致部门预算增加。
(2)公务接待费减少14.10万元,各单位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的结果。
(3)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11.15万元,各单位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严格控制公车运行费支出的结果。
(四)2017年部门预算中“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文化厅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内蒙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运行行政预算经费1274.3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57.8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99.8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16.70万元。
2016年文化厅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内蒙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运行行政预算经费1345.0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84.4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19.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40.96万元。
2017年文化厅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内蒙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运行行政预算经费比2016年减少70.78万元,下降5.26%。下降主要原因为公用经费支出比2016年减少。
(五)2017年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文化厅系统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0757.00万元,按照类别划分,其中货物采购预算金额463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金额6127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照情况
文化厅系统2017年部门预算无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三、其他公开事项
(一)转移支付情况
文化厅系统2017年对下转移支付23512万元。包括:本级财政转移支付4101万元、中央提前下达专项资金3572万元、中央提前下达一般性转移专项资金15839万元。
1、自治区本级安排4101万元。
主要包括非遗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保护补助经费608万元、全区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经费1019万元、长城保护经费854万元、全区乌兰牧骑惠民演出补贴及奖励经费1620万元。
2、中央提前下达专项资金3572万元。
主要是2017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经费3572万元
3、中央提前下达一般性转移专项资金15839万元。
主要包括“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经费9040万元,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5300万元,“三区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经费1499万元。
(二)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1、重点文物保护经费1500万元。其中本级留用481万元,对下转移支付1019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保护法,通过对重点文物保护、修缮、加固、打击文物犯罪、文物征集等事项,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使更多的人了解我们的文物史迹,保护历史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收集申遗资料、考古发掘、召开会议、宣传等工作,争取进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开展文物保护调研,进行文物保护调研、文物督查安全检查、文物工程项目检查,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开展文物保护调研,进行文物保护调研、文物督查安全检查、文物工程项目检查,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对中国文化遗产日和草原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2、长城保护经费1000万元。其中本级留用146万元,对下转移支付854万元。
2017年长城保护经费主要用于长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长城保护档案建立、长城保护标志树立、长城保护机构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从抓基础上提高长城保护水平。此外,我们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对可围封的长城进行围封,2017年自治区文物局安排了4个试点单位,并要求各盟市也要做好本地区的试点围封工作,拟于2-3年之内把有可能遭到破坏的长城围封完毕,且全区遭到破坏的长城得到修护,保证全区长城的完整。通过对烽燧地理信息的采集、文化遗产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第四期暨内蒙古文化遗产一张图系统的维护和优秀文保单位的考察,加强全区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文物数据库的建设,保证文物数据资料的完整。通过对长城保护“四有”档案的建立、长城保护的培训,加强各盟市文博专业人员对完善长城档案、长城保护的管理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及传承人补贴908万元。其中本级留用300万元,对下转移支付608万元。
2017年拟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5000元的传习补贴,鼓励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使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文化遗产日期间举办全区非遗技艺+文化创意大展,对非遗传承人群3个培训班(蒙古族刺绣、蒙古族服饰等项目)学员实践创作作品集中展示的同时,邀请部分传统工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创意企业、院校开展现场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结合现场观众互动及传习活动。参加文化部及其他省区举办的第六届成都国际非遗节等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为嘉奖自治区文化名人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业绩,决定于自治区70周年大庆之际,在内蒙古美术馆举办内蒙古文化名人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肖像展。为嘉奖自治区文化名人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业绩,决定于自治区70周年大庆之际,在内蒙古美术馆举办内蒙古文化名人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肖像展。
4、全区乌兰牧骑惠民演出补贴及奖励1660万元。其中本级留用40万元,对下转移支付1620万元。
在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典活动期间,在赤峰市巴林右旗举办庆祝乌兰牧骑建立60周年活动和第七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艺术节,以文艺轻骑、一专多能、小型多样展示“草原文艺轻骑兵”品牌,促进新时期乌兰牧骑事业繁荣发展。全区共71支乌兰牧骑,每支乌兰牧骑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对农牧民及各类群众开展文化下乡惠民演出,丰富农牧民的文化生活、营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通过开展“百团千场”下基层惠民演出、优秀剧目巡回演出、高雅艺术进校园、戏曲进校园等一系列为民、惠民演出活动,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添文化氛围,提升权重的艺术欣赏水平。从基层各乌兰牧骑新创作的优秀剧节目中筛选为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创作反映新时期、新任务、新社会风尚和精神风貌的文艺作品,提高全区乌兰牧骑艺术创作水平。乌兰牧骑60周年画册的策划、编辑、印刷、出版,推广、宣传乌兰牧骑文化,打造“草原上的轻骑兵”品牌。从区直艺术院团公益性演出补贴专项经费支出50万元和全区舞台艺术创作专项经费中支出50万元,合计100万元,向全区转企和民营艺术院团、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文化企业以及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公益性演出60场,对转企院团、民营院团,文化企业进行演出场次补贴,加强创作和演出积极性,拓宽社会参与度。赴全区乌兰牧骑及个艺术单位调研、督查;对全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监督、评审;国家艺术精品工程、剧本扶持工程等区内外相关艺术项目申报的评审;赴全国各省区进行艺术工作调研、考察学习,参加相关艺术会议等,促进全区艺术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四、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2、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3、事业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5、支出功能分类: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应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人力资源事务:反映人力资源、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军转、外专等方面的支出。
引进人才费用:反映用于引进外国专家补助、引智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反映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文化:反映政府用于公用文化设施、艺术表演团体及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机关服务:反映为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图书馆:反映图书馆的支出。
文化展示及纪念机构:反映各类艺术展览馆、文化名人纪念馆的支出。
艺术表演场所:反映文化及其他部门主管的剧场的支出。
艺术表演团体:反映文化及其他部门主管的剧场等艺术表演团体的支出。
群众文化:反映群众文化方面的支出。
文化交流与合作:反映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活动的支出。
文化创作与保护:反映鼓励文学、艺术创作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支出。
文化市场管理:反映用于文化执法检查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支出。
其他文化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文化方面的支出。
文物:反映文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文物保护:反映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
博物馆:反映文物系统及其他部门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的支出。
历史名城与古迹:反映历史名城、世界遗产规划与古迹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其他文物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文物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指无房和未达标住房补贴)。其中: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是指本部门(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文化厅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