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和通知》
二、具体规定
(一)厅机关、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对外文化交流的实际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凡未按时申报年度计划的,将视为下一年度无出访计划。凡临时申报出访项目的,将不予受理。
(二)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访计划,要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准安排考察性访问;出访人员的身份职责必须与任务相符,必须是分管或从事相应业务的负责同志。
(三)已列入计划的项目,需提前2个月上报自治区文化厅进行审核、审批。出访团组回国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出访情况报告。
(四)因公出国人员一般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内部慰问等活动。凡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双跨团组均需列入年度出访计划。
(五)区直文化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护照需交厅人事处统一保管。如需出国(境)进行旅游、探亲访友等活动,由本人所在单位向文化厅提交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领取使用。因公出国活动不得使用因私护照。
三、审批程序
(一)文化系统副厅级以上干部出国,由厅办公室审核出国任务,报分管外事副厅长同意后,报厅长审批,之后报自治区分管文化工作副主席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处级干部出国(境),由厅办公室审核出国任务,请示业务分管副厅长同意后,由分管外事副厅长提出意见,报厅长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出国,报业务分管副厅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外事副厅长审批。
四、申请材料
(一)外事请示件
(二)出访人员名单
(三)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
(四)出访日程
(五)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备案表
(六)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七)预算明细
(八)邀请函情况说明
(九)身份证复印件
(十)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双跨团组,需附上国家出具的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
(十一)如参加境外培训项目,需附上国家外专局出具的任务审核件。
五、决定公开
审批通过的团组出访前,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出访。
六、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大厦204室)
(二)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三)联系电话:0471-6968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