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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作者:公共文化处
发布时间: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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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三、审批条件 

  (一)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对正确认识我区各民族、各地区发展变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长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一般应当在100年以上),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鲜明的原生态特点; 

  (五)已列入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价值和传播范围等;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谱系、传承方式、传承人的知识或者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 

  (三)保护规划,包括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等;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材料; 

  (五)申报单位的情况介绍; 

  (六)盟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五、办理程序 

  按照逐级申报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通过以下程序认定: 

  (一)一般在单数年申报; 

  (二)有盟市级代表性项目的旗县文化主管部门或盟市直属单位向盟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盟市文化主管部门从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自治区文化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其它自治区直属单位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 

  (四)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进入初选名单的项目,须经专家评审组成员投票过半数通过; 

  评审委员会对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初选名单进行复评,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天。 

  (五)对公示期间的异议,由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复议或复审,提出认定名单。 

  (六)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将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认定名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予以公布。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0471-6962100  投诉电话:0471-6966055 

  办理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大厦307室。 

责任编辑:赵建华 高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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