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申请设立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2.变更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比例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4.补证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许可业务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备案等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当场办结并及时发证;自治区文化厅办理演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为2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变更、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九、批准文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港澳独资、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2.部门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室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室
2.电话咨询:(电话)0471-6283666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室
(四)投诉监督
电话:机关党委纪检0471-6968152
驻厅纪检组0471-6968470
十三、相关问题解答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接待演出,为演出提供服务,也可以在本场所内自行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但不包括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