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区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三、审批条件
(一)熟练掌握某项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
(二)传承谱系清晰,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习、传播活动,且在传承活动中起到核心作用;
(四)年龄应当在40周岁以上,且传习时间不少于25年;
(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已取得该项目的盟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七)所传承的项目,已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下列人员不得命名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组织人员;
(三)除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传统体育,传统医药等类别以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其他不直接从事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简历,包括申报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等;
(三)该项目的传承谱系,申报人的技艺特点及成就、授徒传艺情况等;
(四)申报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五)反映申报人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材料;
(六)盟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推荐意见;
(七)该项目保护单位的推荐意见;
(八)同意自治区级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推广的授权书;
(九)申报人提交自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传播工作和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的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按照逐级申报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通过以下程序命名:
(一)一般在双数年申报;
(二)有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的旗县文化主管部门或盟市直属单位向盟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盟市文化主管部门从盟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中遴选人选,组织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将申报、推荐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
自治区文化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其它自治区直属单位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
(四)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入初选名单的传承人,须经专家评审组成员投票过半数通过;
评审委员会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进行复评,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天。
(五)对公示期间的异议,由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复议或复审,提出命名名单。
(六)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名单由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公布。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0471-6962100 投诉电话:0471-6966055
办理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大厦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