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文物局博物馆处
二、办理事项名称:博物馆设立备案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2、《博物馆条例》第二章第十至第十六条;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6、国家文物局等7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7、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
8、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
9、国家文物局编著《<博物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7月第1版);
10、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46号)
四、申请人范围和条件:申请人是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五、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 、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书面决定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5、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文件。
六、备案条件:
1、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2、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3、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5、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6、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7、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申请方式
1、国有博物馆实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由相应级别的编制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由举办者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提出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出具“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书面具体指导意见。其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备案。
2、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按规定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备案,并凭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到同级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出具明确的文字意见。其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我局备案。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提交,也可现场提交,经受理人现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材料要求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二)提交材料清单
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共性材料:
1、盟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备案文件。
2、博物馆设立申请表。
3、博物馆章程。
4、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5、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6、资金来源证明。
7、陈列展览方案、讲解词及上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家组论证意见。
8、涉及蒙古文等少数民族文字的展览内容,由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9、当地公安部门出具安防验收合格证明。
10、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1、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12、博物馆理事会组成情况
1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1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另外,国有博物馆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非国有博物馆还需提交具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盈利不得分配)的承诺,拟定博物馆名称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文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46号)规定的纪念设施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还需提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审批文件。
(三)以上材料纸质件提供一式三份,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光盘内容为与纸质件内容相同的一份pdf格式的文件。第1项为原件,其余项可以为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比对。
九、备案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其中包含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向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咨询意见的过程,不包含现场复核相关情况的过程。
十、办结时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决定(专家进行评议、评估、现场勘察时间不计入作出决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
十二、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从本网站下载
咨询电话:0471——6968568
投诉电话:0471——6929921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官网地址:www.0532keji.com
联系人:博物馆处 侯俊
电话:0471——6968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