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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许可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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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文物局文物管理处 

  审批事项名称: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许可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无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范围和条件: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受理人员通知申请领取决定文件。 

  申报材料: 

  1、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申请文件; 

  2、建设单位相关资格资信证明; 

  3、相关技术文本资料; 

  4、其他相关材料 

  办结时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咨询电话0471——6968239 

  投诉电话:0471——6929921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

责任编辑:赵建华 高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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