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文物局文物管理处
审批事项名称: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许可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无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审批范围和条件: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 、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办结时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无
咨询电话:0471——6968239
投诉电话:0471——6929921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