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在盟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无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审批范围和条件: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 、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办结时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无
咨询电话:0471——6968239
投诉电话:0471——6929921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