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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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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第六条、第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如变更投资者,应提交: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5.补证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九、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2.部门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室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 

  2.电话咨询:(电话)0471-6283666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 

  (四)投诉监督 

  电话:机关党委纪检0471-6968152  

  驻厅纪检组0471-6968470 

  十三、相关问题 

  (一)何谓文艺表演团体? 

  答: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 

  (二)文艺表演团体对人数有要求吗?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文艺表演团体人数。 

  (三)文艺表演团体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举办演出活动,也可以参加组台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成立满2年,举办过营业性演出,且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还可以邀请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自行举办的演出。 

  

责任编辑:赵建华 高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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