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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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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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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涉外及港澳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公示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4544号)。 

  四、实施机关 

  自治区文化厅。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2.变更时间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3.变更场地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4.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变更节目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6.备案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6)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7)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九、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首次演出申请为20个工作日,增加演出地备案为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凡是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应在批文上加注“涉外营业性演出”字样,方便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境内演出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附带演员名单,加盖骑缝章)。 

  1个国家对应1份批准文书和1份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驻外签证机关需要查验批准文书原件和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原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2.部门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室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 

  2.电话咨询:(电话)0471-6283666 

  3.网上咨询:(网址)www.0532keji.com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厅315 

  (四)投诉监督 

  电话:机关党委纪检0471-6968152  

  驻厅纪检组0471-6968470 

责任编辑:赵建华 高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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